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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设立的审批
作者:吾甫尔.库尔班 发布时间:2007-11-01 15:48:57 来源:文体局关闭
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设立的审批
    依据: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41号)第31、32、33、34条;《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管理办法》(文化部令第22号)第11、12条。
    申报条件、材料明细:符合法规规定的单位、房产使用证明、资信证明、法人证明、消防验收书、供货协议书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、规章。
    程序:申请者具备法定条件、备齐相应的材料,向本局提出申请,责任处室依法审定。
    时限:15个工作日。(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规定为30日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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